要實現德語等效翻譯,以何為依據?這是本節要討論的內容。鑒于翻譯是可塑性的動態性行為,在翻譯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是,有哪些因素制約著翻譯結果?其中哪些因素必須嚴格依據原文,哪些有變通的余地? 首先要明確的是,翻譯的結果不是原文的復制品,而是權衡了翻譯過程中諸因素之后的把出發語的語言產物轉換為目的語的產物。這里首先涉及的是原文的信息,而不是它的語言文字。總體上說,制約翻譯結果的因素如下:
1)主題:
2)受主題支配的信息:
3)諸信息的邏輯性、連貫性和完整性;
4)語言風格和色彩:
5)語言結構;
6)功能及受眾。
可將上述六因素劃分為常數項和變量項。其中,前三項是常數,因為它是原文的核,PSi主體,譯者必須力求理解原文的這三項信息,并如實地把它們反映在譯文里。它不能因翻譯環境的變化而轉變主題或信息內容。譯文的這三項因素必須和原文對應,否則它就背離了翻譯的根本原則,也就不能稱其為翻譯了。
相對于1)、2)、3)三項,可稱4)、5)、6)項為變量(譯者也屬于變量項,前面已涉及,這里不再贅述。)它們因具體的翻譯情況而變化。簡要說明如下:
對第4項:能否表達原文的語言風格及詞語色彩,除了與譯者對作者個人的語言色彩的敏感性有關外,還取決于目的語的文化環境和它在目的語中達到的效果。例如中國人的隱喻“龍的傳人”。
在許多目的語中缺項,不能把它直接翻譯成der Nachwuchs des Drachen,因為龍在德國人的想象中具有貶義;同樣,德國人對小孩的親切稱呼“keine Maus(小耗子)”由于耗子在中國人的頭腦中具有貶義,所以也不能照直翻譯。
對第5項:能否保留原文的語言形式要看出發語和目的語的結構差異大小。由于雙方文化背景、語言結構差異的限制,在譯文中通常無法或者不能“鏡象”地把原文結構不折不扣地轉換過來,否則翻譯出來的文章輕則“洋味十足”,重則讓人看不懂。因此,多數情況下改變原文結構是必要的,嚴復在<天演論·譯例言>指出:“譯文取明深義,故詞句之間,時有所俱到附益,不斤斤于字比句次,而意義不倍本文。”·嚴復明確了內容和形式的關系,內容為主,形式為輔,在內容和形式不能統一時,要服從于內容的需要,內容是位的。為了原文的深層意義,必要時可以打亂原文的語言結構。譯者要根據翻譯的目的(譯文的功能)、目的語的文化、社會環境、受眾群體的接受能力對原文的語言結構進行適當轉換。優秀的譯文都是充分運用目的語的語言資源,對原文信息重新組織,做了合理的再加工的結果。
對第6項:譯文的目的性和受眾群體是制約翻譯策略的又一因素。原文和譯文受眾的文化、知識、社會層次是否一致,翻譯的目的與原文是否一致,都決定著譯者的翻譯策略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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