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以及深受德國影響的鄰國(如奧地利、瑞士、荷蘭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北部和俄國)所沿用的模式,介于英國式大學和法國式大學之間,至少從其外在形式看是這樣。德國式大學與法國式大學相比,保留了更多的大學原初特征,但與英國式大學相比,它又更多地回應了現代社會的要求。 德國的大學同法國大學一樣,是國家機構,由政府建立,受政府資金的支持,同時也接受政府的管理。但是,德國的大學又保留了早期大學法人社團性質中某些非常重要的特征,仍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它自己推選學校的官員,包括校長、教授會成員和院系負責人,還對教授的聘用產生相當重要的影響。由于德國大學擁有頒發博士學位以及聘用私人講師(privatedocent)的權力,所以它對于那個往往可以為教授會提供后備人選的圈子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
除此之外,德國大學還從政府那里獲得了提名各種講座教授人選的權利。的確,我們可以說,就其一般結構而言,德國大學好地維護了作為治學機梅的原初形式。它保留了四個學院(faculty),把它們作為具有活力的教學機構,而在英國,無論是大學教學還是大學生活都在大程度上被集中到了各個學院(college)里。
另一方面,德國的大學保留了將各學院集合成一所大學的有活力的組成部分,使后者成為集中進行所有專業教育的機構的傳統,這又與法國大學的發展軌跡有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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