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勞資的工資談判自治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基本制度。德國是歐洲國家大的勞動力市場。2011年,德國就業人口達到4 104萬,創兩德統一后的高紀錄,而排在其后的英國僅有2 800萬就業人口。基于作為歐盟公民基本權利的就業自由權,其他歐盟國家的勞動人口也可以選在德國就業,從這個意義上說,德國勞動力市場也是歐洲勞動力市場的一部分。 在德國的勞動力市場中,工人、職員、公務員和學徒工,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雇員占了絕大多數。此外,作為個體業主的雇主也會招聘少量雇員。除了一般的私營企業主,資本、聯邦、各州、城鎮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也會作為雇主招聘雇員。
雇主和雇員一方面要合作,表現出對工作的認同感,另一方面,他們之間也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德國企業勞資關系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勞資自治,意即雇員和雇主有權在不受國家干預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協定,自由聯合的精神被轉化為組織廠會的權利,并深深地植根于德國憲法之中。
國家僅僅采用立法手段規定一般的框架式條件(被稱為勞動基準法).包括一般薪酬和丁作條件的低限度,勞動合同不得低于這一低限度,對于某一工業部門中職工的勞動報酬、休假時間等問題國家不得干預。勞資伙伴(Sozialpartner),即各丁會與雇主聯合會負責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為本行業雇員規定了低勞動條件、薪酬、解雇保護等事項.個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必須在集體勞動合同提出的條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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