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大學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一般校長均由大學中校代表大會從正教授中選舉產生。60年代后期大學實行民主化改革,在法律條文上規定大學中除教授外的其他人員也有權參與大學管理,但在許多機構中,正教授代表仍占多數,因此教授治;旧先詿o決定性的改變。 有關法律規定,大學的社會政治地位相當于州一級的國家機構,是享受自治權力的經國家認可的合法團體。大學自治權在州法律監視下,按大學的標準,自己負責管理學校的事務。高學校特別是在處理學習安排和學生畢業事項,如授予學位、頒發文憑等方面,享有大可能的獨立自主權。
作為國家機構,高等學校可以法人身份處理學校事務和政府事務。前者包括校內一切事務。高等學校校一級的領導一般包括校長、副校長、校務長、校代表大會,校評議會,由校長、副校長和校務長組成并由校長領導的校長辦公室,以及由校長或副校長領導的各種常設委員會。有些大學實行校董事長制,并以校董事委員會代替校長辦公室。有些大學既是校長制,又設董事會,例如巴伐利亞州的雷根斯堡大學。
校長是學校的領導人,雷根斯堡大學還給校長以“閣下”的尊稱。校長的職責是法定的。以巴伐利亞州高等學校法為例,該法規定校長作為學校領導人代表學校“主要負責處理校部決策機構中不屬于其他會議機構范圍的一切事務”,“主持學校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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